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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程质量问题——析置业公司与材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姜玉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杰
【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14日,材料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为材料公司承包该建设集团某项目部保温工程,施工期限自2003年11月至2003年12月止。2004年,建设集团因资金问题将项目转让给置业公司。2005年3月9日,材料公司、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达成协议:“置业公司和建设集团将一套房子抵给材料公司,折抵其所欠材料公司的工程款。”2005年7月工程经验收合格,而三方约定用于折抵材料公司工程款的房屋已被置业公司出售。此后,置业公司也未支付材料公司剩余工程款。
2007年,材料公司将置业公司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置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一)诉辩意见
原告材料公司诉称: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违约将折抵房屋卖掉,未向原告付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工程款及损失。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的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催促原告维修未果,因此原告违约在先,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三方协议中,被告已明确表示以房抵款,足以说明原告工程已经被告验收,此后又经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施工质量有问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赔偿原告违约金。
三、二审审理情况
(一)诉辩意见
上诉人置业公司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错误。2005年三方协议签订时,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尚未暴露出来,因此协议书签订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2、原审程序错误。原审法院遗漏两个对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有连带责任的两个总承包方。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材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2005年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诉人违反协议约定,将折抵给被上诉人的房屋出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追索工程款与质量问题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上诉人应另行主张,一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材料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的观点有所不同。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三方协议中,被告已明确表示以房抵款,足以说明原告工程已经被告验收,此后又经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因此认定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二审法院对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作出界定,认为追索工程款与质量问题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另行主张。
本案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或者提起反诉。关于工程质量的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法官应当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合认定施工质量缺陷的存在并分清责任方。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材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5年三方协议书以及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报告,足以证明该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也未对工程质量申请法院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而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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