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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公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对公司工作的开展造成的影响较大,同时对各公司企业来说,对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前防范方能长治久安。
风险提示一: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提示主体:企业股东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程序、方式均有明确要求,若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因疫情导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无法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对会议召开形式不持异议。会议应做好视频或录音的录制工作,并制作会议记录和决议交由参会股东、董事、监事事后短期内进行补充签名或者以传签的方式完成协议的签署,也可申请公证部门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风险提示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高管无法到公司履行职责,但仍应通过多种方式尽职职责;公司亦可以通过另行授权方式对外开展业务。
提示主体:企业、企业高管
提示依据:公司高管是企业运营的核心力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高管因居家隔离、防控要求等原因无法到单位履行自身职责,应当根据勤勉义务所要求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可通过在线办公、电话等方式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减少公司因疫情导致的损失,若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另行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或者股东的方式履行相应职责和对外开展业务,委托书中应载明具体授权范围和有效时间。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其他人员代行职责。
风险提示三: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义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主体:企业股东
提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该法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于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风险提示四: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提示主体: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困难企业
提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疫情发生前业务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企业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多措并举尽快恢复生产或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和决心。
风险提示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积极申报债权。
提示主体:破产企业债权人
提示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虽然无法开展,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能因此不予申报债权,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风险提示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破产债权人应积极参会。
提示主体:破产企业债权人
提示依据: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风险提示七: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可援用“不可抗力”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提示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
提示依据:(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可抗力的构成和免责条件分别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1日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商务部将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故而,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的抗辩并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风险提示八: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
提示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
提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故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符合合同可以履行但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亦可诉诸法律请求按公平原则处理。
风险提示九: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导致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
提示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
提示依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的,可以减轻、免除义务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责任。义务人应当将中止及迟延履行的事由毫不迟疑地通知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间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相对方可以选择待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结束,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要求义务方继续履行。若迟延履行导致相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对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十:因援用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而需要中止履行、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提示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证据收集:为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相关证据:1. 政府及相关部门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中央及各地出台的关于疫情信息通报、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方面的文件;2. 合同主体因确诊肺炎或疑似病例,就医的相关证明文件;3. 向各地贸促会申请取得的相关证明文件;4. 合同当事人自行出具的及其相关方出具的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通知时间:应在确定疫情爆发即当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及早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时,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3)通知方式:确认疫情爆发后的通知应首先以即时、便捷的方式进行,如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保证信息传达的即时性。为证据保存的需要,应在即时通知的同时以特快专递寄送正式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通知原件。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贸促会等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将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即时发送对方,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送原件。
(4)未通知的后果: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通知,则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5)对方异议: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当事人,应检查对方发来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验证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若无异议,按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终止履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可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以便遵照执行。
风险提示十一:因疫情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合同,并不必然免责。
提示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
提示依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之后发生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二)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三)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对方又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违约方不得免责。
(四)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守约方可以核对相对方的通知及证明材料,了解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对恶意违约解除合同的,在影响起诉立案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立案起诉,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五)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六)因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中止、合同解除的,双方都应当发扬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困难,共克时艰。除了及时通知、尽力协助外,还应尽力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
刘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客户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幸福连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业管理、产品研发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关注弱势群体,在清欠办等机构定期值班,免费为农民工解疑答惑,提供法律援助。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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