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及费用的调整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蔓延。建筑行业受疫情影响很大。全国在建的工程项目在新冠疫情期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问题, 如何与发包人合理分担因疫情而发生的工期、费用、损失等问题亟待解决,只有维护承包人自身合法利益,才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主张免除施工合同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月10日回答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时,针对企业反映受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问题。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工期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1 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第17.3.2条(4)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由此免除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工期调整的规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3、关于费用调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但是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设,疫情,不可抗力,工期,期间,工程,费用,合同,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