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新时报·“彤话铺子” | 侮辱卫国勇士的“微博大V”被刑拘:曾想到济南约架,被济南公安劝阻!
新时报·“彤话铺子” | 侮辱卫国勇士的“微博大V”被刑拘:曾想到济南约架,被济南公安劝阻!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洪涛进行了分析解答)
就在英雄守护边疆的感人事迹,令无数国人为之动容的时刻,又有一名所谓的“微博大V”出现违法言论,其言论更是引发了众怒——
2月19日,继被微博禁言一年的处罚之后,网民“辣笔小球”因发布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被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为何以寻衅滋事罪对该“大V”追究刑责?其又可能面临怎样的指控?
对此,彤掌柜邀请山东知名刑辩专家,从刑法角度对案件走向做出解读。
法律专家提醒网友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网络上发言也要头脑清醒,不能恣意妄为,要以现实社会的规范要求自身。
案情回顾
据@平安南京消息,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
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彤掌柜翻阅“历史”发现,这位所谓的“大V”,其实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早在六年前,他与济南还有一段渊源:其还一度想与人到济南约架,结果被济南公安“四两拨千斤”化解了——
延伸解读
时隔六年,任性的“辣笔小球”被刑拘了:警方为何会以寻衅滋事罪,对仇某某刑拘追究责任?
为此,彤掌柜咨询了知名刑辩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洪涛。
朱洪涛律师:这首先,需要从案件的性质说起——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确定的罪名。具体表现方式条款规定明确,具体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表面上看,仇某某的行为似乎与上述寻衅滋事罪无关,但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依据就在这里。
彤掌柜:那与寻衅滋事罪关联罪名,与其又有怎样的区别、联系?
朱洪涛律师:侮辱戍边勇士的行为,乍一看有侮辱两个字,就很直观地产生其构成侮辱犯罪的想法,那么刑法有没有侮辱罪的规定呢?有的。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即: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彤掌柜:那本案为何不用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仇某某定罪呢?
朱洪涛律师:我认为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仇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关于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这在刑法理论上属法规竞合。亦即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这种情况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优于一般,重罪优于轻罪。从刑法规定上看,寻衅滋事罪一般情节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侮辱罪仅有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很明显,寻衅滋事罪相较于侮辱罪属于重罪。
其二,上及两高的《解释》对仇某某类似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认定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三,侮辱罪、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在程度上也是有区别的。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名,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是公诉案件,规范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而寻衅滋事罪是公诉罪名,规范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一区别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因此认定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是恰当的。
彤掌柜:那认定寻衅滋事罪与治安处罚,有什么界限呢?
朱洪涛律师: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区别就是程度上的区别。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以及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人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程度上没有达到上述程度,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情况虽然较轻,但也是以认定了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总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网络上也要头脑清醒,不能恣意妄为,要以现实社会规范要求自己,且要充分相信我们党和政府打击网络暴力的决心,“破窗效应”在网络上是决不允许出现的。
相关链接>>
在微信群内辱骂救火英雄
山东一男子被判管制8个月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参与抢险救灾的27名森林消防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英勇牺牲。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男子傅某某于4月9日10时许,为发泄不满,用其使用的QQ号在3000余人的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诽谤四川牺牲的消防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消防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8月,该案在淄博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傅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编辑:刘然
校对:亓鹤桥
济南,寻衅,滋事罪,某某,行为,侮辱,刑法,或者,网络,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