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一,男,1945年X月X日生,美国国籍,住XX。 原告:林二,男,1949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林三,女,1952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路X弄X号X室。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3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X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党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2018-04-10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2012年8月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某某村的房屋,房屋价款为2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房款250000元,并在此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 【判决结
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