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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义新闻】李楠律师做客济南仲裁在线公益讲座 指点企业“法律迷津”
3月10日上午,由济南仲裁委、大众网主办的第四期“济南仲裁在线公益讲座”开讲。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济南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团副团长李楠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李楠指出,疫情虽然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要受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在实践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当事人一方就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情况,李楠从起算点、认定标准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李楠表示,目前对新冠肺炎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时间期间起算点无明确规定,认定标准可以区分三种,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二是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三是可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如果新冠肺炎认定为不可抗力,且对企业的合同履行产生了影响,企业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来确保自己的权益。”李楠对企业的告知义务做了重点提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企业的通知可采邮政、快递或电子通讯手段等方式,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李楠为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防控提出了建议。
此外,李楠建议企业要梳理审核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并且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沟通协商,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同时要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关于证据的固定和收集,李楠指出,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要对通知或请求的内容以及发送接收过程进行收集和固定,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