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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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